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四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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