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七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選 任 薛 松 雨
辯護人 馮 君 傑
劉 秉 鈞
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黃 鴻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千 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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