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七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添錫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雷 雲 華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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