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0八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家聲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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