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4322,2001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三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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