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4357,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麗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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