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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八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徐 培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秦 仲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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