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999,200011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