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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О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 章 甫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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