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西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
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周 占 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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