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重訴,17,20010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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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原名曹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即曹一峰)、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蔡 彩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張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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