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重訴,28,200011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一八、七0七八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七九號、一三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沈 宜 生
法 官 陳 炳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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