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重訴,28,20010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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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一八、七0七八號)、及移送併案審理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七九號、一三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王 詠 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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