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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玉杉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
選任辯護人 吳武川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聶 齊 桓
法 官 李 世 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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