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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訊問後,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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