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 告 戊○○
乙○○○
丙○○
丁○○
甲○○
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己○○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二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