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
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蘇友辰律師
顧立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蘇友辰律師
古嘉諄律師
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友辰律師
陳鄭權律師
羅秉成律師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
經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六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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