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少連上訴,193,2001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一九三號
上 訴 人 呂○○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
右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十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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