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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