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聲,1000,20001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分別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 章 甫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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