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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胡 泉 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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