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聲,1069,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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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聲字第一О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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