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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當事人遇法官有自行迴避事由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就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號案件前往應訊時,該案審判長曾德水在未經履行任何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情況下,即向被告告以:這個案子,除非你有把握判無罪,否則還是自己承認好了,早點進去關一關,也好早點出來云云,語帶威脅,強要被告自白犯罪,顯有違反法定之審判程序,而被告合法應享有之程序保障權利亦遭剝奪殆盡。
再依審判長所稱,足證審判長主觀上已存有對被告不利之偏見,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自有應行迴避之事由等語。
三、經查:被告就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該案審理時,經審判長訊問「上訴要旨」、「對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何意見」,被告供稱「我沒有賣大補帖,我檢舉郭榮斌,現在反而成為罪人,不服」、「原判決認定事實不實在」。
再經審判長提示辯護人答辯狀、扣案之進貨紀錄一冊、出貨單十三冊、帳冊三冊、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函、搜索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鑑定報告及郭榮斌、林漢章之供述,被告均一一陳述意見,復表示無證據請求調查,並經言詞辯論終結,此經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號卷宗查明屬實。
則被告指稱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審判長於審理開始前,未經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即向被告言稱:「這個案子,除非你有把握判無罪,否則還是自己承認好了,早點進去關一關,也好早點出來。」
縱然屬實,然被告於嗣後審判長訊問上訴要旨、踐行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時,均有所聲明及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自不得聲請法官迴避。
足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陳 國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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