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聲再,631,20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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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三一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及有關證據,按上開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黃 鴻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千 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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