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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三二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確定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六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一審法院時因受自訴人代理人蔣大中律師之誤導而不加任何答辯全部承認,尤其所謂員工薪資扣繳所得稅,自訴人因將納稅之稅款直接撥入聲請人之帳戶與個人存款相混淆,且因業務繁忙而未按時前往稅捐機關繳款,所謂故意侵占要有所誤。
又本案在一審法院審理時,聲請人受自訴代理人蔣大中律師之誤導要求被告對侵占之事實承認,是以一審審理時對侵占之金額究係出於什麼原因,因法官亦並未訊問,聲請人即未作任何辯解,而事實上是被告與前配偶王儀華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離婚後獨力監護扶養六歲之長女王萱欣,而所購即現住之坐落台北市○○區○○街卅六號五樓之二之房屋,因週轉不靈向地下錢莊借貸為高利所逼,現並經法院定期拍賣中,為期多一些收入,而利慾薰心未及深思,以致受朋友誘騙投資期貨,此為侵占款項之流向之原因所在,誘因非以個人之名被騙投資期貨,以致舉證困難,但事實千真萬確,而多次請求分期返還侵占款又不為自訴人所同意而至為無奈。
聲請人並無前科,因必須外出工作以期早日還債,侵占自訴人貨款行為固有不當,惟係被人設局所騙亦不無可憫恕之處,長女王萱頎偶爾由聲請人之母吳王彩釵暫為照顧,因長女王萱頎幼年即罹患氣喘症不能離開聲請人,而聲請人之母吳王彩釵因年老體衰,又有高血壓及心臟病,且因早年受傷行動不便,仍需他人照顧,以致無法代為長時間照顧小孩,否則身體將會累倒,聲請人之情況至為可憐,乃上訴後原審對侵占金額不服等等重要證據未詳實審酌而予處刑,揆之上揭法條自得作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原判決繕本,惟就所憑之證據則未據提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林 陳 松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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