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三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右被告因 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理 由
一、
二、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月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於五日內抗告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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