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聲再,643,200011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四三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四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四號及以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九二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何 菁 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瑞 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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