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七)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胡 泉 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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