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重上更(三),136,20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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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黃 鴻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千 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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