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重上更(四),190,20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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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九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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