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重附民,156,2001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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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己○○
乙○○
甲○○
戊○○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九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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