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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六○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雷 雯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思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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