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附民,419,200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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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賴淑惠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陳 松
法 官 吳 明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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