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附民,422,2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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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一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新台幣一百三十九萬五千元及利息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王 振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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