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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五號
原 告 茂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蔡 彩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柑 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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