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附民,458,20001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查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惟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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