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附民上,110,200011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О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丁○○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右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七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