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附民上,116,200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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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己○○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 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徐 培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秦 仲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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