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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四號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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