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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因毀損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原告於原審聲明、陳述如左:聲明:被告甲○○、乙○○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八萬七千零三十三元。
陳述略稱:被告甲○○、乙○○夫婦強闖民宅,毀損及恐嚇勒索,使原告受有財產洗臉槽、固定置物櫃、電費,合計八萬七千零三十三元之損害,爰依民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原審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判決不受理,遂將原告之訴併以判決駁回,固非無見,惟該刑事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一三號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是以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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