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