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上易,1523,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四九頁),上訴期間算至同年月二十日即已屆滿。

其遲至同年四月二十三日始提起上訴,有卷附上訴狀所蓋原審法院收狀戳可憑,已逾十日法定上訴期間。

據上說明,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余 來 炎
法 官 林 勤 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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