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另案在桃園監獄執行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沈 宜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麗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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