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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漢祥
右上訴人因竊占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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