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沈 宜 生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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