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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蔡 彩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高 柑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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