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上訴,131,2001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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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雄
法 官 沈 宜 生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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