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ОО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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