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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楊 貴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 秀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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