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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沈 宜 生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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